一、接待时间:夏季,上午8点30分—12点30分,下午2点—5点30分;冬季,上午9点—12点30分,下午2点—6点。每周星期五下午政治业务学习。
二、接待地点:江南大道3号区委区政府信访接待室。
三、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必须听从接访工作人员的安排,依次序在指定地点反映问题。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信访人反映问题必须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五、接待结束后,信访人要自觉返回,不得在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六、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七、信访人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八、信访人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九、信访人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十、爱护公共财物和卫生,不随地吐痰,不随地大小便,不乱丢脏物和果皮。
万州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案件受理须知
一、向区政府申请复查(复核)应递交的书面材料㈠申请复查应递交以下材料:1、信访人向初次处理机关提出的诉求;2、初次处理机关的处理意见书;3、信访人的复查申请书(不服初次处理机关处理意见的诉求要具体,且要说明理由);4、提供支持其复查请求的相关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㈡申请复核应递交以下材料:1、信访人向初次处理机关提出的诉求及向复查机关提出的复查请求;2、初次处理机关的处理意见书及复查机关的复查意见书;3、信访人的复核申请书(不服复查意见的诉求要具体,且要说明理由);4、提供支持其复核请求的相关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二、复查(复核)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及理由,申请人签名和日期,提交材料的目录(清单)。复查、复核申请应当内容真实、准确、条理清楚。一般应当提交打印件,提供手写件的应字迹工整、清晰。三、复查复核受理时限要求及送达方式万州区人民政府受理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后,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出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和《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一般委托原处理(复查)机关送达申请人,也可通过挂号邮寄方式直接送达申请人。?通讯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3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
邮政编码:404000公开电话:023-58236076(上班时间)网 址:xfb.wz.gov.cn 电子信箱:dcxfb@163.com
万州区“网上信访”办法
一、“网上信访”是指信访人通过因特网的“网上信访”网站,向信访部门提出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并在网上回复信访人。“网上信访”是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探索畅通信访渠道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减少
人员往返,节省人财物力,提高信访工作效益。
二、万州区信访办的网址是:http://xfb.wz.gov.cn
三、“网上信访”受理的内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和《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网上信访”受理的内容界定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党委和政府信访网站反映情况,要求帮助解决诉求,投诉揭发有关问题,提出各种建议或意见等。
四、“网上信访”使用:
1、上网,上因特网,登陆万州信访网站。
2、登入,登入“网上信访”系统,点击“在线信访”后直接填写。
3、写信,根据提示填写你要反映的具体问题,语言要简洁、事实要清楚,点击“确定”后即可。请记住用户名与密码,以便于日后进行信访事项办理状态和回复意见的查询。
4、查询,点击“查看回复”,填写用户名和密码后,可直接查询自己提交的信访事项的办理状况和回复情况。
五、“网上信访”注意事项
1、参与信访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
2、根据《信访条例》,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
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
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4、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5、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6、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在规定期限内就同一信访事项诉求不予受理。 |